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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煤气

青岛泰能天然气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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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56。 日前,青岛能源集团“暖到家”热线96556正式开通,将24小时不间断接听供暖供气方面的服务,关于供热供气等方面的服务与监督,岛城的市民只需要拨打一个号码即可。 能源热电、泰能热电、开源热电的原有服务电话还暂时留存。供热信息网了解到,目前客户服务中心一天接听电话1200到1300通。 泰能热电、能源热电、开源热电均设有服务电话,而如今,市民只需要拨打96556,就可以咨询和监督供气、供热以及液化气配送、“泰能泉”水配送等业务。 96556的热线开通之后,热企热线的原有业务都可以集中到这个号码办理,但是目前,市民依然可以通过各热企的电话咨询业务并反映问题。 泰能热电公司是青岛能源集团直属公司,是以发电、供热、热力施工、新能源开发利用、科技创新、国际贸易于一体的综合型能源服务企业。 近年来,公司利用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抢抓机遇,致力于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不断探寻燃气发电、分布式能源应用、污水/海水源热泵等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秉承“科技兴企”理念。 调结构、转方式,不断进行科技创新和企业转型和服务升级,全力打造新型的一流的综合能源服务企业。

青岛泰能燃气24小时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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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泰能燃气24小时服务热线

青岛泰能燃气24小时服务热线是96556。 地址:青岛市同兴路710号-56网点。服务监督电话:0532-88902379。开通供气程序: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公司向客户服务部发出置换通气通知单。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到用气现场实地查看并与客户约定置换通气日期。 开通居民客户时,提前发布通知,提醒客户届时家中留人配合置换通气工作。客户服务部按相关规范要求的程序和技术要求实施置换通气工作。客户服务部建立用户档案。 青岛泰能燃气公司简介 泰能集团下辖12个子公司和一个燃气参股企业,以燃气、热力和焦化为主业,业务涉及生产经营冶金焦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热电联产、外贸出口、燃气汽车加气、燃气热力工程设计与施工等。 集团职工近2600人,拥有燃气客户70余万户,燃气管网近2000公里。泰能集团先后荣获全国AAA级信用企业、全国建设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建设系统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及成果一等奖、山东省质量奖、省级文明单位、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山东省现场管理样板企业、山东省创建“学习型组织”示范单位、山东省建设系统企业文化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 集团“泰能”商标被评为山东省服务名牌、山东省着名商标、岛城十大服务商标和青岛市着名商标;集团“玉明服务”服务品牌荣获青岛市服务名牌称号,“有事找党员”品牌获青岛市十大党建品牌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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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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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与服务、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管理以及应急处置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的船舶运输和码头装卸,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切割气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行业管理以及燃气设施维护维修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燃气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燃气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燃气安全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公益广告,宣传燃气安全知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燃气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区和各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燃气设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燃气设施专项规划,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设施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燃气发展,分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城乡燃气管网建设。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地区实施管道供气。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燃气设施专项规划,统筹考虑管道燃气经营者提出的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编制燃气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在燃气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工业园区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管道燃气设施。

  住宅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包括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

  依附于道路(含公路,下同)敷设的燃气管道,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建设。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设施专项规划。燃气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依法进行的燃气工程项目施工。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储存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图、燃气工程竣工测量成果等项目档案。燃气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确定应急储备气源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等,并组织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保障燃气供应。燃气经营者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储气能力,承担燃气应急储备责任和调峰供气责任。燃气应急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发现供求状况严重失衡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的,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五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按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规模和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管道燃气经营者供气能力与经营区域内的用气需求不相适应时,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调整其经营区域。燃气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变更燃气经营许可。

青岛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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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安全、合理利用燃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供给城市单位、个人生产、生活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及其他用作燃料的气体。第三条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储存、输配、运输、经营、使用燃气和进行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生产、销售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青岛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是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劳动部门负责燃气的安全监察工作。第五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以下统称县级市)的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工,负责辖区内的燃气行政管理工作。
  青岛市燃气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燃气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市燃气行业实施行业管理;
  (二)组织实施燃气发展规划和编制近期计划;
  (三)对各县级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四)参与并组织新建燃气工程项目的定点及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的审核和验收;
  (五)负责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开业前的资格审查和许可证发放工作,以及正常供气的管理工作;
  (六)配合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本市燃气用具经销和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
  (七)负责燃气行业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查处违反燃气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各县级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的初审和本地区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正常供气的管理工作以及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许可证的审验(市内五区单位在各县级市所设点除外)。第六条 燃气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计划用气和节约用气。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发展规划,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青岛市燃气管理处根据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近期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各县级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报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备案。第八条 对已批准的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第九条 建设燃气工程,须经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劳动、消防监督等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实施。
  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方案须经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和劳动部门、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须经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和劳动部门、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按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同时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预留燃气设施器具安装位置。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费用。纳入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工程的配套费或总概算。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资金,可由国家和单位投资,也可以由用户集资。增加用气量和新增用户的,应缴纳燃气建设集资费。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建设工程,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要求。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需迁移固定燃气设施时,须经燃气经营单位同意;迁移重要的燃气设施,应经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迁移的燃气设施中有压力容器的,应经劳动部门批准。迁移费用及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 凡在燃气设施附近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前与燃气经营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护下施工。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经营燃气,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禁止个人经营燃气。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申领营业执照前,须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持有关经营范围、供应能力、专业管理人员状况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储存灌装场地及销售点、站点设置、运输工具等资料,向青岛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应在十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二)申请人持有青岛市燃气管理处的初审同意文件,申请消防监督机构和劳动部门审查其消防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状况。并由劳动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对符合本条(二)项规定的,发给《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燃气经营管理费。